2015年,阿那亚公司申请注册了“阿那亚”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的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有效期自201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
原告主张
2019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被告汐岸酒店在其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阿那亚店”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网等各大旅游网站上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时亦突出使用“阿那亚店”标识,上述行为侵害了阿那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趣拿公司作为去哪儿网的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发布了含有商标侵权内容的酒店信息,并就此营利,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趣拿公司与汐岸酒店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辩称
汐岸酒店辩称:①在门店招牌和相关平台中使用“阿那亚店”的目的是为了标识地理位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的行为与阿那亚公司有所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②汐岸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③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标识的时间较短,不会对阿那亚公司造成损失,亦没有获利。
趣拿公司辩称:①去哪儿网上的信息系汐岸酒店自行发布,趣拿公司与汐岸酒店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②趣拿公司在起诉前从未收到阿那亚公司的侵权通知,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要求汐岸酒店对携程网上的信息做更改名称处理,且趣拿公司亦在去哪儿网上对汐岸酒店及相关团购项目进行下线。
要判断汐案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判断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商标作为地理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展开分析得出结论。
一、涉案商标是否含有地名或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
涉案商标“阿那亚”文字并非固有的地名,属于臆造词,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虽然阿那亚公司经营的阿那亚社区作为不动产可以发挥标识位置的功能,但“阿那亚”这一商标仅是作为标识阿那亚社区而存在,这是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而并非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众将“阿那亚”作为地理名称认可和使用。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那亚”已经具有了地理名称的含义。
二、汐岸酒店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首先,汐岸酒店并非位于阿那亚社区内或者附近,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标识位置缺乏合理依据。
其次,一般而言,以“某某店”来标识地理位置的市场主体通常是开展连锁经营,通过标注地理位置在各门店间进行区分,且各门店经营场所与其所标注位置极为接近,从而实现准确定位店铺的目的。然而汐岸酒店在秦皇岛市仅有一家,也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开展连锁店的意图,加之其与阿那亚社区的距离比较远,以“阿那亚店”作为地理标识使用的说法并不合理。
第三,对于涉案网站中“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以距离极近(距其约200米)的“黄金海岸”标注了其地理位置后,更加使其使用5公里外的“阿那亚”标识地理位置丧失合理性。
第四,庭审中,汐岸酒店明确表示其不选择其他与其距离较近的标志性地点标注位置是因为上述地点远不如阿那亚社区知名,再加上汐岸酒店在店外招牌中以红色字体突出标识“阿那亚店”字样以及在涉案网站酒店介绍中提到阿那亚社区,明显表露出被告汐岸酒店攀附阿那亚社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观故意。
综上,汐岸酒店的使用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三、被诉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被诉标识完全包含了涉案商标“阿那亚”,该部分在文字和呼叫方面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综合考虑“阿那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认为汐岸海景酒店属于阿那亚社区的一部分,或者认为汐岸海景酒店与阿那亚社区存在合作等关联关系,因此被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