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在实务中,有一种情况经常被很多人忽略,从而导致商标续展失败,那就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上面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如果商标续展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
从上面商标续展失败的例子可以看出,当同时办理商标变更和商标续展时,很大概率可能因为商标变更这个环节出现差错而导致商标续展失败。当商标变更不予受理或者被要求补正时,只有当变更完成后,商标续展才会审理。因此,如果商标信息有变更,最好是提前申请商标变更,以免耽误了续展期限导致续展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