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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导致注册商标失效?
浏览次数:722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02 01:19:41  分享到:

  一、商标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若要继续使用,则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尽快使用并保留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商标法中的“撤三”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尽快使用商标,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使用证据,例如使用带有商标的产品或包装、商标宣传合同及发票、委托印刷商标的协议等等,这些使用证据是为了在应对“撤三”时所能够应用的证据。

 
三、按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使用商标应当依据一定的规范要求:
    1.商标的文字或者字体等等不能随意改变;

2.如果变更了商标注册信息,应当及时申请商标变更;

3.当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时,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备案

4.商标应当在注册的范围内适用,不得超出范围


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者面临商标被撤销的困境,因此应当规范使用商标。

 
四、防止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是由于商标注册需要具备显著性。但像席梦思这样的商标因为经常使用而导致其名称通用化。当商标变成通用名称,就不能够获得商标权利,这绝对不是企业所希望看到的场景。


因此企业在适用商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商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防止其变成通用名称。


商标是消费者认识品牌的主要路径之一,商标核准注册后,其实还有其他许多要点需要我们给予一定的关注,切不可认为有了注册商标在手后续就无忧。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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