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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无效必读的知识点
浏览次数:558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1-29 11:20:29  分享到:


l  无效宣告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 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例如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美术作品和商标。

3、 发明创造不合法: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5、 专利文件的撰写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说明书等文件内容不清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6、 违反先申请原则:同一发明创造,后申请的申请人取得了专利权。


l  启动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2.32.4分别确定了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的原则,这也是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两个方式: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启动


l  审查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1,对于因当事人请求启动的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启动的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则不受限制


l  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法》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编辑:郑楠滢
校对:周丹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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