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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烟”商标无效“酒”专利
浏览次数:1389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2-09 10:51:04  分享到:


202010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一个酒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依据是其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也就是说,该酒盒的专利标识会使公众误以为此商品与在先商标存在一定的联系,而这样会对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相关法条:

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3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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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信息,酒盒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14日申请,而烟商标于200511月申请,经过续展,将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权的期限延长至20289月。也就是说,香烟的在线商标核准注册日远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酒盒专利申请日以前,烟商标已经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商评字[2017]72543号),经过长期地宣传和使用,“和天下”烟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是被公众熟知的中国驰名商标。也因此,在先的香烟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即可以对涉案专利于香烟商标进行权利是否相互冲突的判定


而判断两者是否相冲突,需要对涉案专利即酒盒中的图标设计与在先香烟商标进行比对,认定的标准则是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分别比对商标的整体与部分,并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在对二者进行对比后,可以看出,二者在构成要素、要素的排列组合、字的读音以及字的含义上基本相同,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联系,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酒盒专利做出了无效宣告的决定。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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