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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亮点之药品专利保护
浏览次数:623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2-08 11:01:50  分享到:

  202010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专利法》的决定。202161日,修正完成的专利法将正式实施。


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对于药品专利保护上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第42条新规定了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并新增第76条关于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解决途径。


药物研发的特点之一是周期长,并且在药物研制出来后,申请专利及后续药物上市的审批程序严格且持续时间长,这就导致从药物获得专利权后,与普通专利相比,权利保护期限大大缩短。如此,制药企业能够获得的收益其实并不高,甚至可能无法收回研制药物投入的成本。这也正是为何企业在药物研制这方面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新修正的《专利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这一新增的规定,就是看到了药物专利保护期限方面存在的弊端,设置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目的在于延长药物专利保护期限,使研发药物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激发药物研制市场的活力和积极性。


针对《专利法》新增的第76条规定,20201029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76条立法的目的在于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仿制药上市之前,解决相关的侵权纠纷,避免仿制药上市后被提出侵权而引发一系列纠纷的情况出现。


76条第1款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5条的规定,认定该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当事人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另行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尽管关于药物专利保护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备,但这些规定的出现为药品专利保护增加了屏障,相信在未来,经过不断的实践,相关规定会越来越完善。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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