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的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要资格证书。
(5)支付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齐全的,应当限期更正。经过分析研究,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大部分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大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最终决定否认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批,并发布《初步审批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驳回申请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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