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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eBELL”第9类商标驳回复审案
浏览次数:881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8-30 02:13:48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深圳市安特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代办“eBELL”商标在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电门铃、电锁、集成电路”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事宜。我司接收委托后,于2015年5月21日向商标局提交了此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8月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第17002515号“eBELL”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项目上可获得注册,但是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电警铃,电门铃,报警器,电铃按钮,电锁,电子防盗装置”商品项目上不予注册。并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司寄发了此商标的《部分驳回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说明了驳回理由,具体包括以下6点:

1. 该商标与王宝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38587号“EBEL”商标近似;图样

2.该商标与迎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87593号“EBEL”商标近似,图样  

3.该商标与贝尔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38683号“BELL”商标近似,图样 

4.该商标与贝尔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97907号“BELL”商标近似,图样 

5.该商标与上海换影电子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101464号“BELL”商标近似,图样 

6.该商标与贝尔直升机特克特朗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4年08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15217916号”BELL 505”商标近似,图样

同时,驳回通知书上也明确指出“根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我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转告委托人,分析具体案情。委托人认为此商标作为监控防盗产品的重要商标,如果不能在“电子监控装置,电门铃,电锁”等商品项目上获得注册,将造成较大损失,何况引证商标并不算多,可以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争取拿到这些监控防盗类别的商品项目。

而后,我司商标代理人收集整理证据与理由,撰写申请文件,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审查后,认为我司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效,在“电门铃,电铃按钮,电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并于2017年1月向我司寄发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如下图所示: 



▲eB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另外,决定书上也指出“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我司商标代理人与委托人沟通后,认为虽然在其他商品上仍然驳回,但是在“电门铃,电铃按钮,电锁”商品上已经成功,无需上诉法院。

最后,此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号1561,公告日期2017年7月27日,公告期满3个月无异议,顺利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eBELL商标—商标局官网查询截图▲



案件总结 

商标注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好听,好记,含义较好的商标资源非常有限,难免会与他人商标撞车,存在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是常见的事情。商标被驳回后应冷静分析驳回原因,找出适当的理由和证据,只要理由和证据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提交驳回复审后,商评委根据证据与理由,综合考量商标实际使用情形等各种因素后,往往会做出与初审部门不同的审查意见,大概率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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