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食品商标带有某种食品名称,但该产品原料却没有这种食品,这样的商标是否能申请注册呢?正像鱼香肉丝里没有鱼,好丽友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土豆之道”,产品原料里头也没有土豆。但近日,法院以商标“带有欺骗性”及其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维持商标“土豆之道”的驳回裁定。
好丽友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土豆之道”指定使用于“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名称里面带有食品原料“土豆”,但其所制定使用的商品却使用在上述商品品类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征产生误解,也就是说,“土豆之道”不能没有土豆。
在先注册商标“土豆之声”与好丽友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土豆之道”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如果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这两种商标同时使用,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这些商品有相同的来源,或者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以至于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在诉讼过程中,好丽友公司主张,“土豆之道”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好丽友公司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能够使公众区分“土豆之道”和“土豆之声”商标,然而好丽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主张,因此法院认定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即好丽友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