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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分别查什么?了解之后成功率翻倍!
浏览次数:585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19 12:05:32  分享到:

  商标审查需要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环节,下面将简单介绍这两个环节的内容。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五个方面:


1.申请人资格。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书件。包括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申请人地址是否准确等等。


3.商标图样。包括商标图样规格、数量、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4.商标类别。包括申请商标所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审查等。


5.代理委托书。包括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如果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就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如果基本要求都符合,但有部分文件缺失,那么商标局就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则不予受理。

 
二、实质审查


  申请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并由商标局受理后,就会进入实质审查环节。关于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其实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会根据众多因素调整其判定,比如,苹果不能作为水果商标申请注册,但可以作为手机商标申请注册。


3.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所指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

 
  1.在先商标。这里的商标不仅指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还包括尚处于注册状态的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就会阻碍在后申请商标的权利获得。

   2.在先版权和外观专利权。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抄袭他人的文学作品,或者申请注册商标的图形抄袭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美术作品等等,凡侵犯他人的版权或者专利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就不能被核准注册。

   3.民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将他人姓名或肖像申请注册商标。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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