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彬)
某公司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该公司随后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高院。高院再次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中“渣渣”二字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核准注册将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利影响。
“渣渣辉”这一名字的缘由来自于香港演员张家辉,据他所说,他是在一次录节目的时候,由于感冒和劳累,以及普通话口音不够标准的影响,自我介绍时“张家辉”三个名字听起来像“渣渣辉”。从此这个名字迅速走红。
商家再三坚持申请“渣渣辉”商标,看中的是这个名字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热度,只要稍加利用,便能够轻松享受该名字带来的丰厚红利。
实际上,除了有申请“渣渣辉”商标情况的出现,还有些商家擅自将销售推广的游戏命名为“我是渣渣辉”,以此免去不少宣传成本。事实上,这些商家都没有经过张家辉先生的授权,而擅自使用了“渣渣辉”这一名称,而这些行为,可能涉嫌侵权。
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还要求商标可以成为商标。《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的不得成为商标的标志就丧失了申请商标的资格。“渣渣辉”这一名称违反的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类名称只能在娱乐意义上使用,而不能成为商标。出于对商标价值意义的考量,商标局驳回“渣渣辉”商标的申请对于商标申请者来说有指导意义。
在娱乐层面上使用“渣渣辉”这一名称无可厚非,而具有公开性和象征意义的商标不能使用这些可能造成消极影响的字词,具有负面意义的商标应当被驳回。事实上,某些人为了争夺名利在商标申请上越来越肆无忌惮,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相信这些情况出现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