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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

什么是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后,商标局会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并转发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材料,被异议人需要30日内提交异议答辩商标局根据双方材料审查合适,如认为商标准予注册,异议人不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商标局认为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异议答辩所需资料

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签名)+证据;


企 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代理委托书(盖公章)+证据;


 

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业务咨询 » 分析案情,撰写答辩文件及证据材料 » 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 » 商标异议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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