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后,商标局认为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15日内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进入初审公告阶段,公告满三个月无异议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如商评委认为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资料
★ 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签名)+证据;
★ 企 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代理委托书(盖公章)+证据;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业务咨询 » 分析案情,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文件及证据材料 » 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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