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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做出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
浏览次数:1131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2-09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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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0673日,陈胜强进入海远科技空气洁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远公司)技术部担任技术员,主要工作任务为设计和研发空气净化产品。201198日,陈胜强升职为技术部部长。


201539日,赢海市鑫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荣公司)向陈胜强表达了希望他加入的意愿,并提出了高额年薪。陈胜强接受了该工作邀请。20156月,陈胜强从海远公司离职。20157月,陈胜强于鑫荣公司就职。


2015720日,鑫荣公司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该专利名为“一种空气净化机”,发明人为陈胜强。2016123日,该专利获得授权。海远公司认为,该专利属于陈胜强在海远公司就职时的职务发明,因此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该属于海远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二、案例分析  


    《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前述案情可知,陈胜强在海远公司任职时,长期从事空气净化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工作,从技术员升职为技术部部长,在此期间了解公司的技术秘密,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和经验也理应是在海远公司任职期间积累而成。而鑫荣公司原本并没有相应产品的研发能力和条件,也从未销售过此类产品。在陈胜强入职鑫荣公司短短不到1个月的时间,鑫荣公司就提出了涉案专利的申请,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所列第(三)项情形。该项专利属于陈胜强在海远公司任职时的职务发明,因此,该项专利权应属于海远公司


三、经验吸取


实践中,像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或许对企业是一个提醒,在发明创造的项目研究上,应对整个研发项目的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存档,避免此后若员工离职,花费时间和财力于专利权归属上。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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