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肖像注册商标的禁忌
举个例子
比如上图,这是老子的头像,就有人将其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然而被提出了无效宣告的申请,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很容易将其直接与老子形象相对应,有损于宗教感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作为华夏后人,出于对传统文化的维护,我们应该给予历史人物足够的尊重和敬畏,不能做出有损历史人物和传统文化的行为,注册成商标就更加不行了。
编辑: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