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展销售市场,拉动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的增长,许多商家想出购物节来举行相关活动,但是用“节”来作为商标也存在着被商标局驳回的风险。
如在“月亮节”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商标评审部门认为:申请商标“月亮节”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该文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编辑:刘碧兰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