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什么要求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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