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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授权前可获得临时保护
浏览次数:581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1-28 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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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发明专利所涉技术成果的诞生至专利权的授予,一共经历过这样几个阶段:技术成果的产生——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公布——专利公告——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存在的期间就介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专利公告这段时期。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针对的是发明专利公布后可能被别人利用和实施的情况,我国《专利法》第13条是专利临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范围,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①授权后的专利权范围大于公布的专利申请权利保护范围;

②授权后的专利权范围小于公布的专利申请权利保护范围。

即前者范围扩大,后者范围缩小。


那么,在情况①下,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范围以公布的专利申请权利保护范围为准;在情况②下,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范围以授权后的专利权范围为准。之所以这样划分不同情况下的专利临时保护的范围,是因为公众只能凭借公开的专利申请权利保护范围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无法得知授权后专利权所保护的内容,而这么划分能够达到相对比较公平的目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所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应为“适当的费用”,这里所讲的适当的费用,不能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发明专利权尚未授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具体的计算,将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于发明者和使用者两者的利益进行一个衡平,从而计算出对双方而言都比较公平的数额。


编辑:郑楠滢
校对:周丹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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