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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专利被视为撤回?
浏览次数:537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1-28 1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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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原因

 

1.发明专利不请求实质审查,视为撤回

我国《专利法》第353637条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35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发明专利未提交参考资料,视为撤回

36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不答复审查意见,视为撤回

37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和第95条也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44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4.未在期限内缴纳官费,视为撤回

95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l  视为撤回的效力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俗地来说,就是专利没有申请过,没有经过申请的专利,当然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而与专利权相关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就不用再讨论了,因为从一开始专利权就不存在。


 

l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解决方法


 

      1.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重新提交专利申请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公开,可重新提交专利申请。


编辑:郑楠滢
校对:周丹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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