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677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江小白公司。
2.注册号:10370888。
3.申请日期:2011年12月29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酒(利口酒)、酒(饮料)等。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253452号《关于第10370888号“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简单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12月26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陶石泉对“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诉争商标与江津酒厂在先使用的“江小白”商标标志近似,且核定使用商品类似,故其注册已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其他事实
商标评审阶段,江小白公司提交的证据为: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关于2011年8月6日出版的《江津日报》的相关证据;
3.“江小白”广告宣传合同和发票;
4.相关行政裁定、判决书等文书。
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为:
1.经公证的江津酒厂与原商标持有人新蓝图公司签订的酒产品销售合同;
2.媒体对江津酒厂及其产品的报道;
3.江津酒厂“江小白”酒封样表,其中有2011年11月21日,江津酒厂与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打样协议》,约定打样加工的酒瓶名称为江小白瓶;
4.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5.经公证的江津酒厂与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关于“江小白”标样的往来邮件,讨论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
6.江津酒厂“江小白”酒商品的货物运输协议;
7.江津酒厂“江小白”酒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
8.经公证的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参加2012年3月全国糖酒协会视频;
9.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10.江津酒厂与重庆亚美设计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等。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阶段,江小白公司提交的证据为:
1.江津酒厂与重庆森欧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和相关送货单;
2.森欧公司工商档案(节录);
3.重庆市鼎山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节录);
4.江津酒厂企业信息查询结果;
5.重庆市渝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
6.(2017)京73行初3194号行政判决书;
7.人民网关于电视剧《男人帮》的报道和介绍;
8.关于陶石泉创立“江小白”的媒体报道;
9.新蓝图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有关“江小白”品牌费用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10.江小白公司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有关“江小白”品牌费用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11.“江小白”通过影视植入进行宣传推广的截图;
12.江小白公司“江小白”品牌所获奖项;
13.江小白公司“江小白”商标在行政案件中受保护记录;
14.江小白公司“江小白”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记录;
15.江小白公司对(2018)京行终2122号案提起再审申请书;
16.江津酒厂在江小白公司提起再审的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
17.与证据15对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18.付黎明书面证言;
19.关于付黎明的媒体报道和介绍;
20.(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1162号公证书,内容为查看付黎明工作电脑中电子文稿的情况;
21.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关于白酒行业OEM定制合作模式及“江小白”白酒产品的说明函;
22.关于白酒行业及其他行业定制产品合作模式的媒体报道和介绍;
23.关于陶石泉先生曾于金六福酒业工作的说明函;
24.关于陶石泉曾在金六福酒业任职的媒体报道。
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为:
1.(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1252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3802号行政判决书;
2.江小白公司提交的“江小白”卡通人物美术作品及“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文字作品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3月21日);
3.诉争商标档案;
4.《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汇款证明;
5.关联关系证明;
6.发票;
7.无效宣告裁定;
8.商标档案;
9.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函;
10.新瑞审[2017]第16号江津酒厂“江小白”白酒销售收入等专项审计报告;
11.新瑞审[2017]第19号江津酒厂“小江白”白酒销售收入等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