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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姑”是“猴头菇”的简称吗?此商标带有欺骗性吗?
浏览次数:716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20 1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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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的“猴姑”饼干一经上市,便引发了热销。“猴姑”饼干市场的良好发展让其他商家红了眼,纷纷让自家产品在名称或者包装上模仿“猴姑”饼干。针对这一现象,江中公司对这些商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屡屡胜诉,获得了数百万元的侵权赔偿。

 

江中公司对其他商家提起诉讼的同时,其他企业也针对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面以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达伦之园公司)与江中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为例展开讨论。


一、201865日,达伦之园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达伦之园公司主张,1.诉争商标中的“猴姑”与“猴菇”读音相同、字形相似,而“猴菇”又是“猴头菇”的简称,相关公众已将“猴姑”等同于“猴菇”。然而诉争商标标识的产品原材料中并没有猴头菇,因此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和误导性2.诉争商标是对商品成分和原料的描述,缺乏显著性


江中公司述称,1.诉争商标是第三人原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2.经过长期的广告宣传,诉争商标及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猴姑”不是“猴头菇”这一原材料的简称,诉争商标并没有夸大宣传,也没有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原商评委认为“猴姑”并非“猴头菇”的简称,两者之间并无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小,诉争商标也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负面影响。据此,原商评委作出维持诉争商标的裁定。


二、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诉争商标“猴姑”与“猴头菇”在字数上相差一个字,但其他两个字读音相同,考虑到相关公众的日常习惯及第三人在自身宣传中对“猴头菇”的强调,“猴姑”与“猴头菇”存在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来,其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次,在认定了“猴姑”与“猴头菇”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基础上,诉争商标的申请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最后,诉争商标的文字组成为“猴姑”,其标志本身并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三、二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并且综合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猴头菇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基于此,公众并不会因为诉争商标而产生误认。“猴姑”并非“猴头菇”的简称,也并非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江中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了诉争商标的显著性。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求。


四、小结


“姑”与“菇”的含义并不相同,因此不能简单因为“姑”与“菇”同音,就将“猴姑”认为是“猴头菇”的简称,正如我们不能把“香姑”当做“香菇”,也不能把“金姑”当做“金针菇”的简称。其实,用“猴姑”正是江中公司的独特创意,而这类创意商标却容易引起纷争,如何判断,其实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一定的取舍。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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