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北京理工大学因一公司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并变更企业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理工”是原告名称中最能起到区分作用的核心部分,且多年来北京理工大学投资成立了数十家名称包含“北京理工”字样的科技企业,公众亦会使用“北京理工”指代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因此“北京理工”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
被告公司成立时,理应知晓原告的知名度,但其依旧在其企业名称中最能起到区分作用的显著识别部分“北京理工源动”中,完整包含“北京理工”字样,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展的业务是经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国内知名理工类院校,凭借其多年来在人才培养以及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的较大贡献,在国内高校及普通公众心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北京理工”作为其名称中显著识别部分与北京理工大学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简睛公司更名前为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原公司名称完整地包含了“北京理工”字样,且其公司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投资设立的多家名称中带有“北京理工”字样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有重合部分,故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简睛公司的使用原公司名称进行业务活动的行为极易引发相关公众误认简睛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其实际开展的相关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