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该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多次变更
一个企业的原名称是A,后来变更成了B,又从B变更成了C。那么商标注册人要申请变更是否能够直接从A变更成C?答案是不能。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发生了多次变更,而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人并没有进行商标变更的申请,那么就应当依次、逐步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为什么呢?依法办理商标变更时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在上述的情况中,商标注册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变更其实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那么名称更改成C时,应当对先前还没有申请变更的程序进行补办。
商标逐步变更申请程序是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虽然逐步变更看似程序繁杂,但试想一下,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直接将A名称变更为C名称,人们就会认为商标变更其实很随意,想什么时候变更就什么时候变更,跳过中间的步骤也没有关系,这当然是错误的。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商标变更。
二、办理商标逐步变更的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由于申请商标逐步变更时,需要在申请书上的申请人盖章处盖上申请人的印章,但经常存在的情况是,当商标申请变更时,可能就是如前所述的从A变更为C才去申请的变更,在进行中间步骤的期间印章可能已经收缴,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只需要在盖章处盖上现有名义的印章,同时附加备注,说明印章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是由于商标的逐步变更,并标注该步骤是第几步,将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