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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期满后改用相似商标,湖南岳阳一烤肉店被判赔14万
浏览次数:581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12-04 06: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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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么子烤肉创立,凭借味道和情怀俘获了一大批粉丝,在长沙烤肉界享誉盛名。


2017年,么子烤肉取得“么子烤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餐厅、饭店、餐馆等。2017年初,岳阳某烤肉店加盟么子烤肉品牌。2018年,即该烤肉店与么子烤肉合作期满后,该烤肉店未经许可擅自在饭店招牌、餐具等产品上使用与“么子烤肉”十分相似的“么之烤肉”商标标识,除此之外,该烤肉店还在店内使用与“么子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定,么之烤肉店与“么子烤肉”核定服务范围相同,么之烤肉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内使用“么子烤肉”标识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57条,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即么之烤肉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4万元。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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