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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不能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字体,后果严重!
浏览次数:520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08 06:39:46  分享到:

  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文字商标作为其中的一种,因其自身特点而具备呼叫和识别的独特优势。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介质,要求其设计具有独特性,才能够与其他品牌区分开。而文字商标的独特性就体现在文字字体的设计上,但文字商标存在的风险是,如果所使用的文字字体是他人字体库中的字体,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近年来,这种侵权纠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那么如何认定商标权是否侵犯字体著作权,又如何解决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呢?我们以具体案例来讨论。


文字商标由文字组成,如果其中的文字使用了他人字库中的单字,就会产生商标权和字体著作权的冲突。对于字库中单字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实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对它的认定需要通过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案例分析


2011年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商标字体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于涉案商标字体从笔画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该单字的字体比公知领域中的普通字体有着明显的特点和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最终得出结论,字库中的单字“笑”、“喜”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巴”字则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2013年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司法机关对于单字是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这一问题的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并确定了三个判断要点:

 

   1.考量单字是否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

    2.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单字的艺术风格和特点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一定的创作高度

    3.与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对比,该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一定的创作高度


如果商标权侵犯了字体著作权,那么字体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请求申请注册商标停止使用或者宣告它无效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需要结合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商标使用的时间等影响因素来考虑。如果仅仅因为商标权侵犯了在先的著作权就宣告商标无效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对于商标注册人其实是不公平的。


正如2014年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就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的“佰斯德利”四个单字的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被告蓝亨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系受让取得,且该商标自获准注册至今已达七年,在此期间该商标一直在酒类产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对该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属善意且无过错,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原告已丧失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告享有并主张的是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从权利的类型、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可以共存。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的“佰斯德利”四个粗倩体单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经验吸取


企业在使用文字商标时,需要考虑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先著作权产生冲突的风险。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企业可以使用普通字体,或者自己设计字体,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字体。总而言之,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权力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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