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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婷美保健”遇见“婷美佳人”,一场商标纠纷发生了……
浏览次数:541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14 11:17:59  分享到:

  超范围使用商标经常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日,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婷美保健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婷美佳人公司)的商标侵权案就是典型的超范围使用商标的案例。


一、案情回顾


1999年,婷美保健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面向服装和保健内衣。拥有“婷美”系列商标,商标核准使用于第10类束腹紧身胸衣、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2011年,婷美佳人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饰、床上用品等商品。拥有“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鞋等。


婷美保健公司诉称,婷美佳人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婷美佳人”的商标近似于“婷美”,销售商品范围在“内衣”方面重合,婷美佳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婷美保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婷美佳人辩称,其使用的“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在组成结构上是由中英文字构成,且在婷美佳人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公司并没有故意突出使用“婷美”的字样


  •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1.婷美保健公司与婷美佳人公司对于各自商标的使用商品类别存在近似。2.婷美佳人公司所使用的“婷美佳人”商标中直接使用了婷美保健公司的显著识别部分即“婷美”。3.婷美佳人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婷美佳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明,婷美佳人公司使用的商标其实与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并不相同,而且婷美佳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内衣、文胸这类产品。显然,婷美佳人公司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二、小结


企业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当做好商标检索,并且要注意规范使用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是,要避免商标的式样与他人商标相似,对于自身的商标,也要提前做好防护管理。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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