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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金盾”建材
浏览次数:582  作者:深圳明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19 10:55:50  分享到:

原告金盾建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防水材料、防水涂料等建材产品,在质量领域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新世纪金盾建筑公司在各大网站上的宣传标语都将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重点突出了“金盾”二字,近似于原告的商标及其企业字号,据此,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一、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字号主张不正当竞争


对于被告在众多网站中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者“北京金盾防水公司”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公众将其与原告金盾建材公司产生混淆误认,再者,在原被告双方曾因商标、字号发生纠纷的前提下,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字号为“新世纪金盾”,对于被告使用完整包含“新世纪金盾”名称的行为是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商标主张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依据证据,被告在介绍其产品时使用“金盾企业”或“金盾防水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其名称的关键部分就在于“金盾”二字,使公众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这种行为属于突出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的行为,应由商标法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综上,法院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其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
来源:深圳市明新知识产权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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