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喜茶兄弟”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宣告无效裁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从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来看,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为“咖啡馆”,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为“茶馆”,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为“咖啡馆”。
从商标的组成来看,诉争商标“喜茶兄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喜茶”的文字内容。
综合以上两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容易使消费者错认为“喜茶兄弟”为喜茶的系列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裁定诉争商标无效。
原告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
法院的观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观点相同,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编辑:郑楠滢
校对:刘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