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撤三复审?
商标撤三申请人或商标权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商标撤三审查决定,均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商评委提出撤三复审申请,商评委再次针对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复审决定。如不服撤三复审决定,可在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商标撤三复审所需资料
★ 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签名)+证据;
★ 企 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代理委托书(盖公章)+证据;
商标撤三复审流程
业务咨询 » 分析案情,撰写复审申请文件及证据材料 » 提交撤三复审申请 » 商标撤三复审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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