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商标获准注册后,他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受理后会向商标权人发出《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商标权人需在30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文件,逾期未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无效的,商评委将依法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所需资料
★ 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签名)+证据;
★ 企 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代理委托书(盖公章)+证据;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流程
业务咨询 » 分析案情,撰写答辩文件及证据材料 » 提交答辩材料 » 商标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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